近日,建水制定出臺《建水縣脫貧攻堅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健全脫貧攻堅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嚴明脫貧攻堅工作紀律,壓實脫貧攻堅工作責任,全力確保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該《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垂管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基層村(社區)組織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
《辦法》對縣級掛鉤領導、鄉鎮黨委政府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行業主管部門、掛包單位、幫扶干部、駐村工作隊員、村(組)干部責任追究情形分別作了清晰規定。該《辦法》單列規定,對“在國家和省州考核及第三方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并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影響脫貧退出;出現貧困戶錯評、漏評、錯退情況,影響脫貧退出;因扶貧數據管理系統錄入數據不精準,影響考核驗收;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調查人、投訴人、證明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擅自發布違反中央脫貧攻堅戰略思想和政策規定的不當言論和不實信息,影響脫貧退出;有其他從嚴從重情節情形之一的,從嚴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辦法》規定,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黨政同責、分級負責,失責必究、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脫貧攻堅工作責任追究??h處級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按照管理權限,將相關問題線索上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縣管科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的責任追究經縣委常委會研究后,由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科級以下干部職工(含村干部)的責任追究,按照管理權限,移送相關鄉鎮、部門具體實施。
《辦法》對責任追究問題線索核查、辦理、責任追究形式、被追責對象申訴等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張洪文)